菠菜送彩金平台10大体育投注网站排名榜单图片_“对待给付”和“三种抗辩权”在双务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要点(兼谈《民法典》589条)
( 2022-12-19 )引 言
“对待给付”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概念,但在涉及双务合同纠纷中,已被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接受并普遍运用,“对待给付理论”在事实上已经成为认定行使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理论基础和裁断依据。
2022年11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2022)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双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基于“对待给付”义务行使抗辩权,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鉴于“对待给付” 及三种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相关案例,对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抗辩权种类、对待给付及其在司法审查及运用中实务要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供大家参考。
10大体育投注网站排名榜单图片为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对待给付” 理论在双务合同纠纷中的裁断要点,首先应了解与该理论有关的重要概念,不仅因为这些概念在此类裁判中被经常提及,更重要的是它们在不同案件中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
一、“双务合同”及三种抗辩权
通说认为,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双务合同的概念是作为单务合同概念而存在。双务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以及双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关系不等于有偿合同关系,双务合同仅是有偿合同的一种,由于这种包含关系,双务合同可适用有偿合同的一切规则,比如,对待给付规则。但是,有偿合同除了包括双务合同外,还包括一些单务合同,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
由于双务合同的特性,实践中,履行双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三种抗辩权,分别是《民法典》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526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以及第527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上述抗辩权应仅限于合同中“对待给付”情形,如果一方不履行的义务并非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另一方无权行使上述抗辩权。
二、三种常见的给付义务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双务合同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给付形态主要包括:(1)交付财物(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四种形式);(2)支付金钱(支付价金、报酬、支付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等);(3)移转权利(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4)提供劳务(雇佣合同、委任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都是以提供劳务作为给付形态);(5)提交成果(如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中以劳动、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成果交与债权人);(6)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不泄露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完全一样,准确理解给付形态及有效给付要件对正确理解对待给付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至关重要。
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可以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依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不具有独立性,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能决定合同性质。从给付义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基于合同的解释。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的,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约定和法律规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助等义务,以辅助履行主合同义务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财产利益。附随义务亦不能决定合同性质。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可通过诉讼请求方式要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通常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履行,但可请求损害赔偿。
皇冠博彩三、关于“对待给付”
惊艳通说认为,对待给付是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我国《民法典》并无“对价”或“对待”的概念,但是,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对“对价”这一概念有较为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需要注意的是,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履行非法给付义务均不构成对价。对价不等于等价,而“非对价”亦不仅指价格或价值存在差异(详见本文第六节)。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换取对方当事人给付而承担的给付义务,即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目的在于获取对方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与之相对应,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非合同义务即为非对待给付义务,有时即使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也不得以非对待给付义务抗辩主给付义务(详见本文第六节)。
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请求给付,该给付请求权必须已经到期,否则另一方自可拒绝履行;在该请求权到期时,还要求对待给付请求权也要到期,此时才会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以下对“对待给付” 及三种抗辩权在双务合同纠纷中的实务要点进行梳理、分析。
四、关于“对待给付关系说”
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依据包括四种,即互负义务说(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未能揭露双务合同的本质),权利义务关联说(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关联的合同为双务合同,亦未能揭露双务合同的本质),对待给付关系说(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为双务合同,揭露了双务合同的本质),对价义务关系说(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对价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揭露了双务合同的本质)。我国理论界对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分采用的就是“对待给付关系说”,即以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作为划分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双务合同。此处“双务”的含义,是指“对待给付义务”,即二者所负的义务具有对价性。
网络赌博现状三种抗辩权针对的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义务之间不具对价性性,所负债务之间不能成立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
对待给付关系说和对价义务关系说没有本质区别,义务的对待关系又被称为义务的对价关系。对于二者,可以理解为同一含义的两种表达方式。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二者不做实质上的区分,而且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二者经常通用(详见本文第六节)。但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在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方面前者运用了一个标准,后者则运用了两个,且二者在对单务合同的认识上亦有所相同,由于非本文探讨重点,故不多述。在司法实践中,读者朋友亦无需对二者做实质区分,使用其中任何一个概念均可。
五、21个实务要点01.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互相关联、互为对价;双方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在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无权要求另一方先行履行。
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097号案中认为,从合同性质看,《框架协议》属于双务合同,奥润公司与市北区政府互为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在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无权要求另一方先行履行。奥润公司向市北区政府所负义务是,按照上述文件约定的投资规模和要求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此相对应,市北区政府向奥润公司所负义务则是《框架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协议签订4年后提供不少于23万平方米的平衡地块”,不能提供平衡地块的违约责任则是《框架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补偿“至少不低于缔约时(奥润公司)应期待的利益”。从上述约定内容看,市北区政府之所以承诺给奥润公司不少于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的平衡地块,系因奥润公司投资建设案涉项目。双方的合同义务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互相关联,互为对价。而目前的事实是,案涉项目在本案诉讼之前一直未开工建设,奥润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其要求市北区政府向其支付补偿款无事实依据。
菠菜送彩金平台02.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且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96号
03. 从给付义务相较于合同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违反从给付义务,可主张相应违约责任,除非因违反该从给付义务导致合同目的实现,否则不能因从给付义务不履行而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
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案中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已经完成供货义务,且货物已交付买方并投入使用,买方亦卖方未履行交付货物技术资料义务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从给付义务,买方可主张相应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违反该从给付义务导致买方对所买货物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否则买方不能基于从给付义务不履行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合同对先开发票后付款有明确约定,否则发包人不得以此拒绝支付工程款。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2020)最高法民终341号、(2016)最高法民申679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77号;(2019)最高法民申2634号。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1913号案中认为,开具发票是相关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在当事人并未将其特别约定为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承包人交付发票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案中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中建二局第三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中建二局第三公司不及时开具发票,国信龙沐湾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依据双务合同的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国信龙沐湾公司以此作为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国信龙沐湾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判决认定对未付工程款应计付利息,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10号案件中认为,关于自立公司应否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因付款义务与交付发票义务不是对待给付,自立公司不得以铜冠公司未交付发票为由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铜冠公司在收取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相应额度的正式发票;自立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前,铜冠公司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自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自立公司累计已支付进度款3000余万元,但铜冠公司仅交付1000万元的发票,违反合同约定;且自立公司在支付结算款前,铜冠公司应先交付发票。在此情形下,自立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二审判决未支持铜冠公司关于自立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有顺序约定,未开发票可拒绝付款获支持)
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4859号案中认为,付款义务系合同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义务属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故付款方依据合同关于“迟延开发票付款可相应顺延”中的从给付义务约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即使有顺序约定,先履行抗辩权亦未获支持)
在(2019)最高法民申642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关于祥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00万元转让款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问题,由于达坂城酒业公司已经将案涉土地及附属物转让并过户给祥汇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案涉土地性质的变更系祥汇公司的主要义务,达坂城酒业公司仅负有协助义务,本案系合同纠纷,祥汇公司以协助义务未履行或未约定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期限,拒绝履行房地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支付对价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令祥汇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剩余价款义务,并无不当。祥汇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价款,按照《房地产转让合同》第八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祥汇公司已将案涉土地及附属物转让给案外人,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2019)最高法民申642号案中使用的“对价义务”这一概念,即是指“对待给付义务”,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通用,并无本质区别。
05.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中,从表面上看,受托方未向委托方交付开发成果知识产权,是因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但是,委托方未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是由于受托方此前的不当交付导致,即因受托方此前的不当交付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委托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对待给付义务条件未成就,此情形下,委托方有权在诉讼中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受托方向其转移涉案专利申请权。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
06. 甲方(请求方)请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乙方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系因甲方违约在先未履行其对给付义务所致,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甲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迳行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双方互相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便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特别是甲方愿意履行自己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但因乙方拒绝受领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而甲方有正当理由未实际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乙方履行其给付义务,同时判决甲方也相应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
07.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关系之间,由于存在牵连性和对价关系,因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349号
截至10月底,郴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83%,控制在4.5%以内;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8846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4.25%;开展创业培训15475人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221.07%;募集就业见习岗位7027个,完成目标任务的111.09%;全市19家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个数632个,吸纳就业人数12645人,提供服务次数2028次,分别完成目标任务的126.40%、505.80%和202.8%;全市脱贫劳动力享受“311”就业服务4446人,服务覆盖率100%。
08.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前出租方必须为承租方开具国家规定的租赁发票,承租方据此主张对出租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但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的主给付义务分别是交付出租房屋和支付租金,开具发票作为出租方的从给付义务,与支付租金不构成对待给付。在出租方已向承租方交付房屋,履行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承租方仅以出租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不构成承租方拒绝支付租金的合理理由,承租方应承担迟延给付租金的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492号
皇冠客服飞机:@seo368709. 广告发布合作合同关系中,支付广告费系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为合同约定的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以从给付义务的约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859号
10.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合同对双方义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如果并非同一双务合同的当事方,根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其他合同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956号案中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本案中,首先,案涉《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对于智控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以及湛然公司、汪**履行交付义务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约定,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其次,智控公司已经按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5亿元价款,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第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智控公司与湛然公司、汪**,谢炳并不是合同当事方,9件艺术品亦不是案涉协议项下的标的物。谢炳与汪**之间的借款关系和智控公司与湛然公司、汪**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无论证人武某、徐某的陈述和汪**提交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能否证明谢炳借观的事实,汪**以谢炳未归还9件艺术品为由主张对智控公司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汪**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有关借款而产生的纠纷,汪**可另行主张权利。
11.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4条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45号、(2021)最高法民申2619号
12. 返还购房款与返还房屋互为对待给付,如果合同解除因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买房人要求给付购房款占用资金损失与买房人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均不予支持,符合对双方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弥补的认定。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031号
13. 如果后履行一方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且为对方所知,则属于自担风险的情形,此情形下,先履行一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
参考案例:(2019)津03知民初1267号(一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775号(二审)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几个条件:(1)合同有效成立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且此种财产状况的恶化,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获知,致使后履行当事人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其他情况,以致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则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后履行一方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且为对方所知,则属于自担风险的情形。先履行一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2)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滥用,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确切的证据。(3)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如果该抗辩成立,先履行义务一方只是暂时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债务,而并非终止合同债务或者消灭合同债务。倘若应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做了对待履行,不安抗辩权即行消灭,主张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4)履行通知义务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经程序,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事实与理由以及中止履行的意思,如果仅仅表达了中止履行的意思,不能认定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14. 继续性合同解除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合同解除日前已经履行的义务,接受服务的一方仍应对待给付(支付服务费用、报酬等)。
今天的足球比赛非常精彩,您可以在皇冠体育上押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64号(判决日期:2020-11-26)
15. 在被执行人转让执行标的的法律关系中,被执行人转让执行标的与受让支付价款构成对待给付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构成受领给付的基础;在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对价的情况下,受让人因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缺乏对执行标的继续占有的基础,在该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时,不应赋予受让人排除执行的权利。
新葡京棋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946号(判决日期:2020-05-09)
16. 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义务之间不具对价性,所负债务之间不能成立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案中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而本案中挺虎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面积核减手续义务较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的土地出让金支付义务以及行政中心承建义务而言,不属于合同主给付义务。且挺虎公司承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核减义务与国土局依照《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土地交付义务之间不具对价性,双方所负债务之间不能成立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在实质上不具牵连性。故国土局以挺虎公司未办理7.3394亩土地权属核减手续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7. 当事人之间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或利益严重不平衡的客观要件是,该利益失衡超出了社会公平观念所能容忍的界限和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
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760号案中认为,由于西藏中太公司主张《收购协议》的签订系乘人之危,且结果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故西藏中太公司的合同撤销权是否成立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进行考察和认定:一是主观上,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二是客观上,是否造成当事人之间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或利益严重不平衡。就客观要件而言,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利益失衡经常发生,而且此种失衡往往是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正常的交易风险。只有在利益失衡超出了社会公平观念所能容忍的界限和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时,法律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合同撤销权中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签约,对方当事人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导致的利益失衡,而不是仅指价格与价值之差。本案并不存在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收购协议》的情况,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前面已作认定,不再赘述。单从收购价格上看,双方在第三方评估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商定最终收购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首先,《收购意向书》载明“收购前由甲方聘用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和造价鉴定,以报告结果为参考,双方商定收购价”。西藏中太公司与柳梧城投公司共同作为委托方,分别与河南金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惯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评估协议,即便如西藏中太公司所称评估机构由柳梧城投公司选取,无论是《收购意向书》中关于单方委托的约定、还是共同委托的事实行为,均表明西藏中太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认可。现西藏中太公司又以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未体现资产真实价值为由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其次,成都惯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虽然资产评估总价为6.08亿元,但也同时载明,中太·城市广场在建工程部分已设定抵押,欠大部分工程款,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应付工程款和抵押对其价值的影响。而河南金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拉萨中太城市广场工程中期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案涉项目工程款结算审核金额为4.65亿余元。双方在此基础之上,通过谈判协商,扣除西藏中太公司已将320套房屋售出收取的购房款8917万元以及应向320户购房人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48万元,最终确定收购价为4.725亿元。该收购价是双方基于当时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谈判协商的结果,不能得出收购价严重偏离市场价,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结论。
18. 双方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对待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及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651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本案中祥维公司以中铁五建未及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认定中铁五建在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前主张祥维公司支付其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明显不当。
19. 双务合同的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具有牵连性,其不仅体现为履行的牵连性,还体现为存续的牵连性。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88号
这一要点中,对待给付具有“存续的牵连性”是重点。这也是本案情形下,诉讼时效之所以“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关键。
20. 对待给付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中双方均享有履行抗辩权,在一方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不因某一方未以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而消灭,否则将使对待给付沦为事实上的单方给付,使合同法专门针对双务合同规定的履行抗辩权失去其应有之意。
在这一要点中,“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不因某一方未以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而消灭”是重点,也是对“对待给付具有存续的牵连性”的进一步解释。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88号
21.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基于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行使三种抗辩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直至生效裁判确定了其给付义务,此时诉讼时效应从该裁判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皇冠体育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888号案中认为,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并以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己方对待给付义务,该抗辩系在事实上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88号案中进一步指出:
(1)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始终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本质上是行使了双务合同项下的履行抗辩权,在该方当事人所负债务未经生效裁判(或仲裁裁决)确定之前,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已经确定,此时不再存在对待给付的问题。故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制度意在促使权利人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只有在《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下,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进而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如上所述,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不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尽管其未直接向另一方主张相应权利,但其通过持续行使“对待给付”抗辩权的方式,使诉讼时效持续中断。而当生效裁判一旦确定了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后,此时不再存在对待给付的问题,故诉讼时效应从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589条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条文理解
本条属于新增条款。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时法律责任的承担。纵观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多数对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迟延的责任承担有规定。而且,司法实践中,因债权人拒绝受领或受领迟延产生诉讼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因此,无论是为完善合同违约责任制度,还是为解决实务问题,《民法典》新增本条规定均具有积极意义。
一、受领迟延的立法规范
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受领行为而使债务无法履行时,就涉及债务人如何救济的问题。我国《合同法》未对受领迟延责任作出体系性规定。学界多将债权人不履行受领行为评价为债权人一种履行障碍形态,对该履行障碍形态的责任规范形成了受领迟延构成与受领义务违反构成两种观点。
受领迟延构成观点认为,债权人受领行为本身仅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债权人违反该义务通常债务人不得请求履行,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需要负担权利或利益的减损或丧失。该观点系受德国法理论的影响,不真正义务的概念来自德国法,其实质是区别于狭义的义务概念,违反该义务仅使自己处于法律上不利地位。如债权人原则上不承担解除、损害赔偿等债务不履行责任,而是仅负担债务人注意义务的减轻、增加费用的赔偿及向债权人转移风险等不利后果。
受领义务违反构成观点,则是将债权人不履行受领行为纳入“义务违反”的框架内评价,即债权人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受领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观点基于法律规定的协作履行原则以及法律要求当事人承担的诚信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受领义务”即构成“协助”的内容之一,当债权人不履行受领行为时,将其纳入“受领义务违反构成”的责任规范,符合《合同法》的规范体系。
由上述观点可见,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受领行为时,会产生受领迟延构成与受领义务违反构成两种债权人责任规范的法律评价。前者强调“债权行使”的绝对性,创设债权人承受“不利益负担”的责任原理;后者则依据“协力”构造的债务关系衍生出的“诚信原则”,构筑保障债务人对于实现合同内容之合理期待的责任原理。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学界对合同编中纳入受领迟延构成的责任规范多持肯定态度。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借鉴《德国民法典》,吸收了受领迟延构成的责任规范。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受领迟延制度区别于传统债务不履行的障碍体系,显示出其独特的法律规范设计。《德国民法典》在债权法总则第293条至第304条、第236条第2款规定了受领迟延制度及其适用的条件、效力,修正“权利定式”带给债务人过度的不利益,内容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注意义务的减轻、危险的移转、约定利息的停止、孳息返还范围的缩小、债务人享有请求增加费用赔偿、放弃占有、提存、自助买卖的权利,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对抗债权人的履行抗辩权,受领迟延后的对价风险移至债权人。2002年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关于受领迟延制度的内容基本保持。
皇冠最新网址法国民法学说及判例多釆受领为债权人义务说,认为债权人不当拒绝履行系违反《法国民法典》第1146条和第1153条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以受领义务为债权人的债务,其不当之受领拒绝为债务不履行。法国私法的现代化标志着从传统的个人主义思想向连带精神的转变,而助推器正是诚信原则的广泛适用。以“协力义务”为中心的债务关系中,当事人被要求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不仅指债务人,也要求债权人为债务人履行行为负担一切必要的“协力义务”,符合社会连带责任的价值取向。国际化的立法模式表明债权人承担“协力义务”多以对债务人的期待或者信赖的侵害为判断基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版)第5丄3条确立了双方当事人为他方负担合理期待之“协力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V.A.-3:104条也确立了买方负担合理期待之协助及物品受领的“协力义务”。
可见,“受领义务违反构成”是以诚信原则为理论依据,强调双方当事人都应承担“协力义务”的现代债务关系中,为保护债务人对于合同内容的合理期待而对债权人课以“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规范。该责任规范赋予了债务人更为积极的救济措施,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债务人享有请求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89条仅规定了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及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从条文规范内容,尚难以判断出是釆受领迟延构成还是采受领义务违反构成的立法模式。
三、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德国民法学者认为,迟延受领的后果有:在债权人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在双务合同的情况下,风险随着受领迟延而转移给债权人,同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6条第2款规定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且根据第323第6款,债权人自己不能解除合同。此外,根据第304条规定,债权人还须赔偿债务人的额外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89条之规定,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有两个:
(一)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债权人受领迟延增加的费用,一般包括保管费、运输费、提存费,履行债务所支出的路费、通知费用,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等。例如,《民法典》第830条(《合同法》第309条)规定,收货人逾期收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但是,债务人对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未能及时给付的标的物,应当妥善保管,避免损失不必要地扩大。否则,债权人对因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二)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的法理依据在于:首先,受领迟延并不当然消灭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债务人仍应按时准备履行,但是债务人已难以再利用该资金取得利益;其次,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是由于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最后,《民法典》第674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因此,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形下,债务人对于借款超过约定期限所产生的利息予以停止支付,也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学理上认为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还有以下情形:债务人原则上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给付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转移到债权人一方;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或抛弃;在双务合同情形下债权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情形下,债权人丧失请求违约金的权利。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债权人受领迟延时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债权人受领迟延后,不只是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的问题,还包括受领迟延后债务人义务的减轻问题。如特定物在受领迟延后因债务人原因灭失毁损时,如何分配此等损害,实践中存有争议。债权人正当地行使拒绝受领权的情形下,如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但是,根据诚信原则,在标的物退还给债务人之前,债权人应当负有保管义务,其要求程度宜以与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如果债权人没有尽到此种保管义务,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于债权人具有可归责性,故不属于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风险负担的领域,而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即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可否主张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如果债权人受领迟延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受领,或受领迟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债务人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这样有利于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争议问题,促使债权人及时受领给付的标的物。例如,《民法典》第778条也秉持了该理念,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AG现金网,定作人有协助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